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养老机构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精准防控及应急处置工作的
作者: 艾查网
更新时间: 2021年02月23日 12: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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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仍在全球蔓延,国内零星散发风险仍然存在,疫情防控容不得丝毫麻痹松懈。各地民政部门要深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养老机构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精准防控及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仍在全球蔓延,国内零星散发风险仍然存在,疫情防控容不得丝毫麻痹松懈。各地民政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表彰大会上的重要讲话要求,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继续做好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工作,坚持常态化精准防控和局部应急处置有机结合,不断巩固养老服务领域取得的疫情防控成果。特别是要严格执行“四早”措施,督促指导养老机构落实相关防控要求,有效开展疫情防控督导检查。要指导养老机构完善常态化监测预警工作措施,加强老年人健康监测。要积极争取将提升养老服务领域应急救援能力纳入“十四五”规划,指导和帮助养老服务机构改善防控设施和条件。省级民政部门根据需要建立省内援助工作机制,对疫情防控压力大、能力相对薄弱的地区及时开展支援。
为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养老服务发展工作,在总结前期疫情防控经验基础上,民政部根据养老机构面临的疫情防控不同情形,制(修)订了三个指南供各地民政部门结合实际使用。一是制定了《养老机构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指南》(附件1),将其作为养老机构所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无本土确诊病例发生时的常态化防控措施;二是修订《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形成了《零星散发区域养老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南》(附件2),作为养老机构所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出现零星散发本土确诊病例但机构内无感染情况下的防控措施;三是修订《新冠肺炎疫情高风险地区及被感染养老机构防控指南》,形成了《新冠肺炎疫情高风险地区及被感染养老机构防控指南(第二版)》(附件3),作为高风险区域和出现院内感染养老机构的防控措施。养老机构所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出现本土确诊病例但养老机构内无感染,可以按照当地联防联控机制统一部署,本着老年人生命健康安全优先的原则就严适用《新冠肺炎疫情高风险地区及被感染养老机构防控指南(第二版)》。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分级分类贯彻落实,切实保障老年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附件:
1.养老机构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指南
2.零星散发区域养老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南
3.新冠肺炎疫情高风险地区及被感染养老机构防控指南(第二版)
民政部办公厅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
养老机构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指南
项目
序号
防控要点
一、组织领导
1
建立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养老机构负责人全面负责防控工作,制定并实施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划片分区,责任到人。建立院内感染控制与隔离制度、流程并组织实施。
2
积极落实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疫情防控指导要求。
3
建立24小时应急值守制度,确保通讯畅通。
二、出入管理
4
通过公告、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多种方式向老年人及其家属发布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安排和相关服务通知,在养老机构主要出入口张贴防控告示。
5
来访咨询接待业务、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等活动实行预约管理,控制流量,在指定区域和路线活动,并遵守相关防控要求。
6
加强门卫值班,对允许进入机构人员安排专人实名登记并测量体温,观察询问健康状况、旅行史等并做好记录。有以下任意一种情况者禁止入内:(1)15日内到过中高风险地区或接触疫区人员;(2)与已确诊或疑似病例密切接触人员;(3)体表温度(腋温、耳廓、额等体表温度≥37.0℃);(4)有咳嗽、流涕等呼吸道症状;(5)有呕吐、腹泻等消化道症状;(6)有其他疑似症状。允许进入人员应当采取戴口罩、手消毒等卫生防护措施,遵守相关防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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